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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475号

被执行人王亚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475号

被执行人:王亚峰,男,汉族,农民,住富锦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亚峰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欣海

代理

审判员  周春太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