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475号
被执行人:王亚峰,男,汉族,农民,住富锦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亚峰罚金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欣海
代理
审判员 周春太
代理
审判员 顾建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子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