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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6537号

王振峰与高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峰,高小飞,郝乐乐,李忠义,刘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537号原告王振峰,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保君,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飞,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郝乐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忠义,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峰与被告高小飞、郝乐乐、李忠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振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峰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609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