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6537号原告王振峰,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李保君,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光兴,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小飞,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郝乐乐,女,1984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李忠义,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军,男,1984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峰与被告高小飞、郝乐乐、李忠义、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峰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王振峰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峰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609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