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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91号之一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与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刘克亮,刘彦林,刘毅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南纬东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60104226-5。

负责人:刘贺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南王庄乡塔寺坡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6221021-8。法定代表人刘克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2-15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61806-3。法定代理人戴育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克亮,男,1971年5月2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刘彦林,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县。被执行人刘毅,男,1984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井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河北鼎昊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石家庄宝德中小企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刘克亮、刘彦林、刘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6)冀010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宜处置,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锋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