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5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鹭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滨里28-33号第三层V单元。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被执行人陈明龙,男,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李英,女,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民初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鹭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明龙、李英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依法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许钰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