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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执302号

胡琼华与汪贤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琼华,汪贤洪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胡琼华。被执行人汪贤洪。胡琼华诉汪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的(2016)鄂0204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汪贤洪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胡琼华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汪贤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胡琼华依据(2016)鄂0204民初29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汪贤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锋

代理

审判员 张 义

代理

审判员 张承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