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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5执1320号

苏正兰与张英抚养费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正兰,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5执1320号

申请执行人:苏正兰,女,回族,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英,男,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正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源县人民法院(2016)新4025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高  源

审 判 员 阿黑哈提

代理

审判员 张 强 志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盛 安 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