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338号
申请执行人:任武强,男,1980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代理人:陈绍康。
被执行人:郑晓靖,男,1967年12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任武强与被执行人郑晓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法民初字第068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晓靖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武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50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徐洪斌
审判员 曾 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杜林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