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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7102号

黎达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71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甲基苯丙胺的毒品1.59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思 乔

书记员 陈瑞琼(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