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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3888号

刘霞于乔建平、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霞,乔建平,刘兴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3888号申请执行人刘霞,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执行人乔建平,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兴利,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霞申请执行乔建平、刘兴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乔建平、刘兴利偿还申请人刘霞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月1日起月利率按1%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0元及申请执行费180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堂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

审判员  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沁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