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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991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君、王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君,王雅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991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君,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王雅平,住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君、王雅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依法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世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