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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执686号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英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6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郑口镇康宁路**号。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英军,男,29岁,住故城县。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英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1)故经初字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故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故经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华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