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247号申请执行人,耿冉冉,女,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体路6甲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6625176076。法定代表人黄哲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耿冉冉与被执行人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
一、解除原告耿冉冉与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兴路41-2号第2栋2-19-3号房屋的京城中心内部认购优惠权协议书;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耿冉冉购房款561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耿冉冉利息损失,分别以50000元和511000元为基数,分别从2011年9月9日和2011年9月21日起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耿冉冉1683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1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108元,由原告耿冉冉承担921元,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1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星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现阶段有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刘皓天
审判员 于永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施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