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917号
申请执行人:周奇桥,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
被执行人:王恩鸿,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本院在执行周奇桥与王恩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9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其名下号牌号码为川EC****的歌诗图牌机动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查到该车下落,故暂未对该车处置;也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蔡 波
审判员 肖朝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游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