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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2195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林彬彬、柳美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林彬彬,柳美红,陶晓利,陶美芝,郑建宁,钟秀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21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住所地启东市。被执行人林彬彬。被执行人柳美红。被执行人陶晓利。被执行人陶美芝。被执行人郑建宁。被执行人钟秀秀。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彬彬、柳美红、陶晓利、陶美芝、郑建宁、钟秀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彬彬、柳美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76944.40元,支付利息2456.59元、逾期利息2920.86元(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并支付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以76944.4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0.358%计算的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陶晓利、陶美芝、郑建宁、钟秀秀对被执行人林彬彬、柳美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陶晓利、陶美芝名下中邦上海城506幢503室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信息,亦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启商初0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潘 杰执行员 施 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德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