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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736号

王志宏与陈镇创,杜少洁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宏,陈镇创,杜少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36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宏,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委托代理人朱少波,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镇创,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杜少洁,女,汉族,1961年8月15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王志宏与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50000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没有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除发现被执行人陈镇创有号牌号码为粤D×××××的长安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有座落于汕头市澄海区莲下镇建阳村昌庆巷陈仁睦房屋东侧的住房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镇创、杜少洁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王卓武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