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唐天浩,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88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吴志群,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唐天浩申请执行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杨宇、王建平、吴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且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现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立调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曾 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