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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执恢27号

唐天浩申请执行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杨宇、王建平、吴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天浩,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王建平,杨宇,吴志群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执恢27号

申请执行人:唐天浩,男,汉族,1989年1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长江大道中段**号*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杨宇,男,汉族,1988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吴志群,女,汉族,196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唐天浩申请执行宜宾烜华商贸有限公司、杨宇、王建平、吴志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了评估且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现财产暂时无法变现。据此,经合议庭合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4)翠屏立调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 军

审判员 何松涛

审判员 曾 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