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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080号

汤维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维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080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汤维建,男,1964年8月14日生,住江苏省泗阳县。汤维建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汤维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被执行人汤维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罚金1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XX

审判员  徐澄

审判员  钱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