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4098号
原告:傅韦,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周后云,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傅韦与被告周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因原告傅韦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足额预交诉讼费,否则本案将依法按撤诉处理。
原告傅韦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傅韦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益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席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