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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1执37号

孔令庭与王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37号裁定书

法院
保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所属地区
保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令庭,王新凯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3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孔令庭,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尧坪人,现住保德县东关镇康家滩村。

被执行人:王新凯,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古城村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孔令庭申请执行王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保德县人民法院(2015)保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王新凯给付申请执行人孔令庭案款6376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新凯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措施。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1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向勤执行员  高广文执行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旭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