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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翁法执补字第476号之一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翁法执补字第4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义,男,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刘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帐号xxxyy的存款yy元,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帐号:zzzzz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二、冻结被执行人刘义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xxxyy。

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