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5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1969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70年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4)志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每月750元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樊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石某某支付欠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2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以每月750元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找到,经四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志民初字第01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雪明
代理
审判员 李晓娟
代理
审判员 姬燕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省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