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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执824号

曹旭东与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旭东,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曹旭东,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刘萍,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旭东与被执行人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宝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四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日男

审判员  徐龙虎

审判员  姜吉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郎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