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53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世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荣誉村。组织机构代码:69137100-2
法定代表人:王银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临港街道镇澄路14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4328140D
法定代表人:蒋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2429号宁波世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核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宁波世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902365.82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14008.5元、执行费11423.66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5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旭 强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代理
审判员 沈 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