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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3执123号

何云贵与张贵喜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云贵,张贵喜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3执123号申请执行人何云贵,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地税局干部,现住广灵县壶泉镇城内新村。被执行人张贵喜,男,195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警察,现住广灵县壶泉镇新建街281号。本院在执行何云贵与张贵喜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在本院(2016)晋0223执84号案件中扣留,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品斌

审判员  亢守龙

审判员  韩国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