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点厦门市厦禾路。被执行人刘才,男,1974年09月28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被执行人张振福,男,1957年08月16日,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南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才、张振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权利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法执字第11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君
审判员 吴佩秋
审判员 肖铁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尚进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