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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2770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徐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徐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77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7、349号。

负责人:周海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陆薇,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孟德艳,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徐蕾,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徐蕾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