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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6466号

何小妹与吕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小妹,吕山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02民初6466号

原告:何小妹,女,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吕山萍,女,195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何小妹为与被告吕山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吕山萍归还原告何小妹借款本金人民币53700元并支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何小妹、被告吕山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6日,被告吕山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并在借条上注明实际借款为537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借款后,被告吕山萍均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吕山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何小妹借款本金人民币537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787.5元,由被告吕山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樊世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乙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