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8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剑飞,男,汉族,1974年5月27月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委托代理人:薛学银,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的父亲。
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孙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63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薛剑飞与被执行人海南伟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50000元及相应利息400000元(暂截止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7665元、本案执行费10977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财产保全,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