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07号
原告:陈和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忠木,(曾用名邵中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刘志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高 征
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
人民陪审员 王 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贾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