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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民初2807号

陈和平与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和平,邵忠木,刘志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807号

原告:陈和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皇甫艳平,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忠木,(曾用名邵中木),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

被告:刘志红,女,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和平与被告邵忠木、刘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7元,减半收取计1193.5元,由原告陈和平负担。

审 判 长  高 征

人民陪审员  郭章旗

人民陪审员  王 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贾飞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