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027号罪犯陈多敏,男,汉族,1964年7月1日生,大专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田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多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2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多敏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1月23日在本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晓敏、张娟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陈多敏及证人周为喜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一年。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陈多敏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多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陈多敏于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1)田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多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多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5月21日起至2019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ggz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