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开民初字第27号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德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奥体中心体育馆。法定代表人高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林,山东众成仁和(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北园路晓苑宾馆102房间。法定代表人王书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德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德州骏马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德州)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体育之窗文化传播(德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杨荣芝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曹冬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