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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30民初1207号

(2016)黔2730民初1207号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珞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730民初1207号

原告:武汉珞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园A7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37488928。

法定代表人:彭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毅,执业证号:14201201210368452,湖北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95339165W。

法定代表人:袁道胜,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俊峰,执业证号:14201200310595012,湖北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武汉珞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森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珞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50元,减半收取12275元,由原告武汉珞佳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清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世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