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1003号申请执行人孙晓南,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执行人代彬,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孙晓南与被执行人代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仍有到期债务8.8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尚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本裁定书及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玉伟
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育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