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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00831号之一

吴江开、程江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008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江开,男,1972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程江凡,男,1979年5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吴江开与程江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316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90元、执行费383元。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既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应尽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庆党

代理

审判员  余小飞

代理

审判员  张明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