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9002执653号之一

梁丽花与被执行人王元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丽花,王元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9002执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丽花,女,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被执行人:王元锦,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琼海市嘉积镇,现地址不详。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3)琼海民一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丽花与被执行人王元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案执行费44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另案财产保全,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国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