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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727号

钟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钟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余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钟某经济帮助30000元。因被执行人余某没有完全履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某经济帮助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某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余洛丰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