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727号申请执行人钟某,女,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余某,男,汉族,1975年1月2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余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515民初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余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钟某经济帮助30000元。因被执行人余某没有完全履行,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某经济帮助30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余某的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余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五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某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15执7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少昉
审 判 员 余洛丰
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