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秋。被执行人庄铧。本院在执行张喜秋与庄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3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迟云海
代理
审判员 徐 立
代理
审判员 丁孝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