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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2执字第2073号

安徽省肥东县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省肥东县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康二兵,李必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2执字第20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住所地肥东县桥头集镇。组织机构代码56065575-0单位

负责人:武道荣,行长。

被执行人:康二兵。

被执行人:李必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肥东县农商银行桥头集支行与被执行人康二兵、李必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皖0122民初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二兵、李必和名下的银行存款12098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阮全民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方成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