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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执1370-1371、1373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王艺平、刘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王艺平,刘珍,董教敏,曾枝红,包叔娟,沈华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370-1371、137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延安路128号耀江广厦一楼,组织机构代码:07933799-1。

负责人:王巍,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邵宏鑫,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王艺平,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刘珍,女,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董教敏,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曾枝红,女,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包叔娟,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沈华铁,男,197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申请执行王艺平、刘珍、董教敏、曾枝红、包叔娟、沈华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执行标的分别为人民币572681.40元、573887.40元、731695.70元,执行费分别为人民币8127元、8139元、9717元。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354、2356-2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涌金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上述案件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艺平、刘珍、董教敏、曾枝红、包叔娟、沈华铁名下无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仅在多个银行有微额存款。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吴 辛

人民陪审员 施 剑

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 记员 蓝越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