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166号
原告:叶松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法长。
被告:潘建莲。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瑜,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叶松法与被告廖法长、潘建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松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叶松法负担。
审 判 员 洪钰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洪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