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121民初3166号

叶松法与廖法长、潘建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叶松法,廖法长,潘建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166号

原告:叶松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竹青,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

被告:廖法长。

被告:潘建莲。两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瑜,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告叶松法与被告廖法长、潘建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松法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叶松法负担。

审 判 员 洪钰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洪津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