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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1713-1769号

詹启智与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詹启智,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独秀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13-1769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被告:深圳大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泉。

被告: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丽水路****号深圳大学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栋*楼。

法定代表人:赵洗尘。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

被告:北京世纪独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1号2层。

法定代表人:季文。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独秀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詹启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