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713-1769号
原告:詹启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岩。
被告:深圳大学,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清泉。
被告: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丽水路****号深圳大学城北京大学研究生院*栋*楼。
法定代表人:赵洗尘。
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付国明。
被告:北京世纪独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1号2层。
法定代表人:季文。
原告詹启智诉被告深圳图书馆、深圳大学、深圳大学城图书馆(深圳市科技图书馆)、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世纪独秀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詹启智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詹启智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刘泽军
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