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2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仕朝,男,1943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随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随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0日被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被随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辩护人瞿茂林,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随县检刑诉(2016)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仕朝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仕朝及其辩护人瞿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害人熊某3的母亲张某因自家喂养的鸡死了几只,怀疑是邻居被告人熊仕朝的妻子钱某所为,而与钱某发生了矛盾。6月13日20时许,钱某因丢失了两只鸡,便在自家场院里辱骂。张某听见后,认为钱某是在暗骂自己,便与钱某发生争吵对骂。张某的丈夫熊某1听见吵骂声后,认为被告人熊仕朝家欺辱自家是残疾人,便让张某“死在钱某家”。张某遂前往被告人熊仕朝的场院,被被告人熊仕朝推阻。张某被推拦了几次后便坐在地上哭泣。熊某1又让张某在被告人熊仕朝家门前哭泣,钱某依言照做。被告人熊仕朝及钱某便把张某往场院外方向拖拉,拖拉过程中,被告人熊仕朝夫妻与熊某1夫妻发生了争吵与撕扯。熊某3见状,便把熊仕朝推倒在地,并按压在熊仕朝身上,被围观的村民熊某2扯开。二人起身后,被告人熊仕朝不服气,便抱住熊某3的腿欲将其掀倒,未果后,又抱着熊某3用肩膀朝其胸腹部顶撞了几下,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劝扯开。熊某3回家后因腹部疼痛,被送往随州市中心医院住院医治,后行腹腔内血肿清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大网膜切除术。案发后,经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作出的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2016)医鉴字第19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熊某3因遭他人暴力致大网膜破裂出血从而导致腹腔广泛性出血并粘连性肠梗阻、弥漫性腹膜炎,临床行腹腔内血肿清除术+肠粘连松解术+大网膜切除术,其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从受伤之日起休养90日,一人护理45日。另查明,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熊仕朝从其女婿处得知公安机关在找其人时,即主动来到随县均川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主要事实,被告人熊仕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质证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熊某3的陈述;2、证人钱某、熊某1、张某、熊某2、贺某、谢某的证言;3、随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绘制的《“2016.06.13”熊某3被故意伤害案现场方位图》,出具的《关于询问录像时间与笔录时间不一致的情况说明》、《关于熊仕朝到案的情况说明》;4、随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2016)医鉴字第19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熊仕朝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熊某3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熊仕朝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害人熊某3与被告人熊仕朝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熊仕朝赔偿被害人熊某3的经济损失46000元,扣除被告人熊仕朝先前垫付的10500元医疗费,下余经济损失35500元,被告人熊仕朝的亲属当场代为支付给了被害人熊某3。被告人熊某3收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熊仕朝的犯罪行为给予了谅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随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熊仕朝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单位调查后,出具的《熊仕朝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定:熊仕朝在此次犯罪前的社会活动中表现良好,具备较好的非监禁刑监管条件,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仕朝因邻里纠纷而殴打他人,造成了他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熊仕朝在得知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时,即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犯罪事实经过,应认定为投案自首,具备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量刑情节;被告人熊仕朝作案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具备应当减轻相应刑罚量之量刑情节;本案系因邻里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亲属在本案起因上有较大过错,另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熊仕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熊仕朝能与被害人熊某3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的亲属代为履行后,取得了被害人熊某3对被告人的谅解,又使被告人熊仕朝具备了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综合被告人熊仕朝所具备的上述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予以减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单位对被告人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结论,对被告人熊仕朝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在对被告人熊仕朝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熊仕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孙天耀
审判员 王志强
审判员 周露露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