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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280号

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寿建、黄奕贵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郑寿建,邓秀云,黄奕贵,郑福龙,苏文振,郑灶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280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寿建,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邓秀云,女,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黄奕贵,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福龙,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苏文振,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郑灶兴,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郑寿建、黄奕贵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4日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奕贵负有多笔债务,系多个被执行主体。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房管、银行、车管等协执部门财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黄奕贵名下房产已在银行设置抵押,该房产及车辆已被另案裁定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除上述财产外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本案终本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处置完毕可参与分配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代理

审判员 卢  炎  文

代理

审判员 陈  晏  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