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童瑕,女,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余庆县。被执行人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园路(倾城.HOME)。注册号:522400000026399。法定代表人彭春燕,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童瑕与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无存款,无房屋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但去向不明,所有的坐落于毕节市七星关区流仓办事处贵毕路边马鞍山面积为64685.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6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徐永仁
审判员 高 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