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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2166号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2166号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严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野。

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

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辽宁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郎素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