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3262号
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
法定代表人:魏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该行职工。
被告:蒋贤翠,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贤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陈彩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