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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执1047号

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思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彭思龙,陈枝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文二路,组织机构代码:113408813585821809。

法定代表人:华从德,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志红,男,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科长。

被执行人:彭思龙,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陈枝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举证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12576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125760元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翠英

审判员  姚 庆

审判员  吴米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