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81执1047号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文二路,组织机构代码:113408813585821809。
法定代表人:华从德,男,主任。
委托代理人:盛志红,男,桐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综合监督科科长。
被执行人:彭思龙,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桐城市。
被执行人:陈枝梅,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举证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执行款125760元,现被执行人尚欠125760元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桐城市人民法院(2016)皖0881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翠英
审判员 姚 庆
审判员 吴米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卫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