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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9执509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史剑、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史剑,丁娜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9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大中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49156045-8。负责人李龙林,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史剑,男,汉族,1981年1月1日生,江西湖口人,户籍所在地湖口县。被执行人丁娜,女,汉族,1984年1月19日生,上海市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系被执行人史剑配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史剑、丁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685945.65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685945.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史剑、丁娜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因被执行人史剑、丁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诉讼期间,本院依法查封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拍卖,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口支行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429执5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菊平

审 判 员  王仁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红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