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执1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399号张江创新园10号楼6层。法定代表人BEEKIMTEOW。被执行人厦门鑫辉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751号底层之3。法定代表人陈沉着。本院在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国际商业机器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鑫辉扬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先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美苹
审 判 员 周 锋
审 判 员 许欧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陈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