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02执955号

张虹与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虹,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康荣木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张虹,女,197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杨广芬,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执行人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前进巷69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2610-6。法定代表人杨广芬,负责人。被执行人康荣木,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张虹申请执行杨广芬、福建省尝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康荣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436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43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礼平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